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发布时间:2019-08-16 23:26:15


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管理、处分破产财产,是指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通过对破产企业财物的清理登记后依法行使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处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有管理、处分的权利。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以下财产有管理权:
  一、 流动资产;
  二、 固定资产和不动产;
  三、 无形资产;
  四、 土地使用权
  五、 对外投资及收益;
  六、 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债券;
  七、 债权
  八、 债务
  九、 合同;
  十、 文书、资料档案;
  十一、 其他应归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
  处分,是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割、转让的行为,清算组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维持债权人的利益,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为一定的处分,如:转让企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专利权、债权、有价证券等,在破产财产清理完毕后组织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变现等,为破产清算做好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