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人未能清偿余债的免责问题

发布时间:2020-08-13 17:56:15


我国现行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其规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即实行免责制度。但法人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即告终止消灭,而投资人对其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对法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能清偿债务的免责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免责也无人再承担责任。而在自然人破产时,因其在破产后仍要继续生存,仍有新的收入,是否实行免责制度便对其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新破产立法中,准备将适用范围扩大到自然人企业及其投资人。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破产将导致自然人投资者的连带破产,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新破产立法中规定了更为严谨的免责制度。

对免责制度要有正确的理解。首先,不是所有的破产人均可享受免责利益。新破产法草案规定,破产人有违背破产法义务的行为、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挥霍浪费行为或行贿行为等违法行为的,不予免责。此乃各国立法之通例。

其次,免责不是破产人的所有债务均能获得免除。为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破产人某些性质的债务是不能予以免责的,否则会鼓励不良倾向。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因故意侵犯人身权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不免除破产人的清偿责任。笔者认为,立法中还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不免责债务的范围,对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务,因过失侵犯人身权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因诈欺而产生的债务,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欠税等债务,也不应予以免责。破产人在获得免责之后,对这些债务仍要负责清偿。

再次,免责不是无条件免责。在新破产法草案中,按照破产人对债权人的不同清偿比例,确定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获得免责的最低年限。破产人清偿比例越高,可以获得免责的时间越早。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破产人才能获得免责,而在免责之前,仍应当以其新取得的全部财产对未受清偿的债权继续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