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变“第三者” 保险责任陡变十倍

发布时间:2019-09-22 01:08:15


  原本乘坐在驾驶室内的李忠因车辆惯性被甩出车外致高位截瘫。8月17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朱飞、朱元赔偿原告李忠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64.82万元,其中的62万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

  2008年11月7日,被告朱飞驾驶赣D52225(赣D9911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236KM+650M处时,由于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主车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由于惯性作用,挂车挤压主车,造成原告李忠从主车驾驶室甩出车外跌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五支队第一大队认定,被告朱飞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忠不负责任。

  李忠受伤后住院治疗6个多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存在部分医疗依赖。经查,肇事车辆系被告朱飞、朱元所有,原告李忠系两被告雇请的驾驶员,该车辆主车和挂车分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及车上人员险(限额5万元)。事故造成原告李忠等各项损失共计64.82万元,。

,由于被告朱飞驾驶赣D52225(赣D9911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对路面动态疏于观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主车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由于车辆惯性作用,挂车挤压主车,致使原本坐在驾驶室内的原告被甩出车外跌成重伤。,朱飞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系被告朱飞、朱元所有,故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朱飞、朱元共同承担。鉴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乘坐在主车的驾驶室内,相对于主车其是车上人员,但后来由于惯性作用,挂车挤压主车,造成原告甩出车外跌伤,此时原告相对于挂车属于“第三者”,故保险公司还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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