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挑战美国法律

发布时间:2019-08-23 11:26:15


 1998年4月6日上午10时42分,花旗公司董事长约翰·里德和旅行者公司董事长桑福德·威尔在纽约最著名的华尔道夫饭店向全世界宣布:两家组成花旗集团。宣布完合并消息后,两位首席执行官环顾四周,笑逐颜开,然而,他们内心却充满了忧虑:花旗集团路在何方?

  很难想象,两大金融巨头竟会思考这个问题。合并后,花旗集团拥有遍布世界100多个国家的1亿家公司及零售客户,资产达到6980亿美元,利润达到480亿美元,(注:利厄·内森·斯皮罗等,1998:“金融零售和的可口可乐公司”,《商业周刊》第7期)一举跃居全球各大金融机构榜首,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巨无霸,真可谓君临天下,唯我独尊。花旗集团还有什么忧患?

  一、挑战美国法律

  熟悉美国法律的行家就会发觉,两位首席执行官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历史渊源可追溯到经济大危机时期。

  (一)两大银行法案

  1.《1933年银行法》。1929-1933年美国经济大危机时期,银行关闭达14000多家,银行经营不善对社会生活造成的重大危害,使人们震惊不已。震惊之余,人们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经纪业务是银行倒闭、金融危机发生的祸因,《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迪格尔法案》)随之诞生。此法案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设立了一道“防火墙”,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银行的业务,投资银行也不得从事商业银行的业务。

  2.《1956年银行法》。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人们寻找种种漏洞规避《1933年银行法》,50年代,利用银行控股公司这种隐蔽形式掀起了银行业兼并的高潮。所谓银行控股公司是指一家银行公司,其资产包括一家或一家以上银行或公司的股权,从而对银行经理人员的选择和经营决策拥有控制能力。为此,美国国会和美联储又颁发了《1956年银行法》(即《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此法案规定,银行控股公司在购并非银行业务公司后,该被购并公司只能限于从事和银行业务紧密相关的业务,而不得从事非银行业务。

  (二)挑战两大法案

  此次合并对以上两个法案都提出了全新的挑战。花旗公司属下的花旗银行是商业银行,而旅行者公司属下的所罗门、史密斯邦尼公事是证券经纪商、投资银行,此次合并堂而皇之地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合二为一,完全违背了《1933年银行法》。而且,旅行者公司是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保险业属于非银行金融业,合并后,将商业银行与保险业务混为一体,又根本违背了《1956年银行法》。当然,近十年来,随着美国金融管制的不断放松,银行控股公司已能通过一些子公司有限地从事一部分投资银行甚至是保险业务,但这部分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比重是受到严格控制的,几年来,投资银行业务的收入比重从5%放松到25%.(注:阮红,朱忱,1998:“美国花旗与旅行者两金融巨头的联姻对全球金融业的影响”,《新金融》第5期)然而,这与花旗集团所面临的问题是有本质区别的:花旗集团不是属下小公司的小打小闹,而是真正意义上跨行业、全方位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