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人非法经营的行政风险

发布时间:2019-08-15 15:44:15


  特许经营人非法经营有什么行政风险?特许经营人非法经营,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或责令限期备案,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书面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停止非法经营或责令限期备案,对拒不改正或停止或期限届满不申请备案的,才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罚款。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不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的责任

  《条例》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对于特许人具备特许经营条件,并已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未备案的情况,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特许人限期进行备案,并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对于特许人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但是备案过程中特许人提交用于备案的文件、材料不充分,不能按期备案的,依据《条例》第九条和《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特许人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若特许人在7日内未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则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特许人具备特许经营条件,并已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而未备案的情况,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特许人限期进行备案,并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对于特许人未按时、按条件进行备案,或备案不合法的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规定责令特许人限期进行备案,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违规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责任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对于特许人违反本条规定之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选择对特许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罚款与公告合并适用。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特许人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恶意收取特许经营费用、严重超额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等情形。

  (三)备案后不按照规定年报的责任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这里的所谓情节严重,包括经商务主管部门多次责令仍拒不申报、申报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