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要汽车修理费非法拘禁他人 3人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0-12-04 08:39:15


为索要汽车修理费非法拘禁他人的三被告人,非法拘禁罪缓刑一年。

被告人郭某进驾车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附近与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后,为索要修理费,伙同被告人郭某康、郭某足等人于2007年8月2日1时许,将李某某带至十八里店乡一宾馆内进行拘禁。同年8月2日9时,被告人郭某进等人又将李某某从该宾馆,带至朝阳区海洋汽车修理厂内,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索要修理费,直至当日17时许将其释放。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郭某康、郭某进、郭某足无视国法,采取非法手段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三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均应惩处。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郭某康、郭某进、郭某足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三被告人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