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追尾事故赔偿案件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0-06-28 21:09:15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省国峻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霍银生的委托,由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通过了解案情,听取法庭调查和原告方、第一被告方的辩论发言,现就原告方起诉事实、第一被告答辩理由以及本案争执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判决时予以考虑。
  1、原告起诉“三车同时相撞”的事实不存在。原告对于如此主张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原告除提供一份认定书之外,再无证据证明。认定书认定“杨海雷驾驶三轮车与同方向前方秦太峰驾驶的拖拉机发生追尾相撞,之后霍银生驾驶三轮车又与杨海雷三轮车追尾相撞。”起码证明不是同一时间。我方当事人申请调取的交警大队收集的相关证据即秦太峰、霍银生调查笔录也足以证明三车相撞不是同一时间。由此原告主张事实不存在,不能认定。
  2、原告起诉“三车追尾”的事实不存在。通过法庭调查,被告霍银生举证的证人到庭作证、绘制的现场图足以证明,被告霍银生的三轮车因前两车追尾事故发生后未设立明显标志和警示,当发现前方有障碍物时急忙躲避右马槽碰撞在杨海雷驾驶三轮车的左侧,证人看到的现场方位就是这样,与在停车场查勘的两辆三轮车碰撞痕迹完全相吻合。被告霍银生的三轮车显然对原告亲人杨海雷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违法行为,对本起事故不应负任何责任。
  3、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杨海雷死亡是由被告霍银生的三轮车碰撞造成的,诉请要求被告霍银生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从秦太峰调查笔录可以证明,杨海雷与秦太峰两车发生追尾事故之后,没有积极抢救受害者,也没有向交警大队进行报案,而是把拖斗丢弃在事故现场驾驶车头离开现场,时过40多分钟才回到事故现场,看到被告霍银生的三轮车也碰撞了。责任很明确,杨海雷驾车不小心与秦太峰驾驶的拖拉机发生追尾,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秦太峰发现杨海雷追尾之后本应保护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积极抢救或者报警,却没有这样做,从而导致延误抢救造成杨海雷死亡。其次,被告霍银生的三轮车之所以碰撞上去,是因为前方两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上的活人均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设立警示标志,给霍银生的三轮车正常行驶造成妨碍,造成霍银生的三轮车发现前方公路上有妨碍避让时刮蹭在杨海雷三轮车左侧,其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很明确,霍银生三轮车驾驶人没有违法行为和过错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被告霍银生的三轮车驾驶人没有违法行为和主观过错,对原告亲人杨海雷的死亡不存在因关系,且造成霍银生的三轮车刮蹭的原因是由于秦太峰在前两车发生追尾事故以后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反而离开现场,过错责任很明确。为此,请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公正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霍银生提出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代理律师 尹国俊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