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被撞伤 交通事故获赔7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0-11-04 13:08:15


  2011年7月29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规定赔偿荣兰香各项经济70228元,物流公司赔偿荣兰香4243元;邹国华、汽车销售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9月3日5时25分,邹国华驾驶轻型货车从南昌市往广州市方向行驶,途经105国道丰城市家俱广场门前公路处,与正在公路上扫地的荣兰香发生碰撞,造成荣兰香受伤和轻型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荣兰香被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治疗144天,其中在重症监护室15天,在康复科129天。经交警部门认定,邹国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荣兰香此次事故中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荣兰香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评定为十(拾)级伤残2处;建议给予取内固定费用和康复治疗费用共计玖仟(9000元)左右。荣兰香为此支付鉴定费635元。该车由物流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邹国华系物流公司聘请的司机。

,邹国华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物流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邹国华作为直接侵权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车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对邹国华造成荣兰香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原告荣兰香请求赔偿的项目依法确认,对其合理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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