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货车不安全行驶 撞倒行人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9-08-28 15:34:15


  2011年9月1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财保公司付给原告刘吉文49879.20元;被告熊发根支付原告刘吉文13725.08元,扣除其已付款38000元,原告刘吉文尚应返还被告熊发根24279.92元。

  2010年1月6日早上6时30分许,被告熊发根驾驶大货车从樟树往丰城方向行驶,在拖船附近路段时,将行人即原告刘吉文撞倒致刘吉文受伤的交通事故,尔后,原告刘吉文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丰城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熊发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吉文不承担责任。经法医鉴定,原告刘吉文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刘吉文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熊发根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财保公司依照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规定,对被告熊发根造成原告刘吉文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原告刘吉文请求赔偿的项目应依法予以确认,但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或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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