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撞小车 交通事故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30 18:43:15


  11月4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车祸受害人的损失。

  案情

  2010年4月5日6时,年轻司机万勇驾驶小车在南昌市孺子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段时,恰遇近60岁的李强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横穿,两车相撞,造成李强受伤住院治疗。南昌市公交管局某大队认定:万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强负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李强的损伤未达有关文件的评残标准、继续治疗费1千元、出院之日起全休2个月。后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起诉要求获赔1万7千元。

  

,万勇驾驶车辆时,对路面动态估计不足,未注意安全行车,其行为违反《道交法》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故万勇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李强损失,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鉴于肇事车辆已投保,故保险公司应在其合同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对李强的损失予以赔付。李强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故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财保南昌分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李强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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