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9-11-28 15:04:15


  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无论是收案数量还是诉讼标的金额,均呈现出明显的攀升趋势,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导致审理、执行难度日趋增大,认真分析并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办理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起诉时,没有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没有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或者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持有异议,又未依法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承办法官不是交通事故认定的专业人员,仅凭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难以作出准确认定,但提请交警部门进行重新认定,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一些案件适用法律困难。1、,损害赔偿的标准更趋科学,赔偿范围更趋合理,但还不够完善。如我院2008年审理的原告李小海与被告王泽满人身损害赔偿案。王泽满与承揽人刘富生于2008年8月30日签订了拆房合同,王泽满将自己的拆房工程承揽给刘富生完成。在拆房过程中,施工人李小海从高处跌下致伤,经常宁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肋骨折,花去医疗费900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该案处理时在适用法律方面出现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该《解释》的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出现了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条例》第二十二条就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车等情形的免赔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种情形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财产损失”只应作限制性理解,不应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等项目。因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法定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财产损失”系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因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免赔范围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三)法律文书送达难。就目前发案率较高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而言,被告多为两人以上,肇事车辆驾驶员、车主、车辆挂靠单位都可能是被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比较困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据统计,,有60%的案件存在一个或多个被告无法送达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很多被告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无力或不愿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费而举家外出躲避。对于邮政专递拒收的,、或采取公告送达等方式,客观上延长了办案周期,使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实现。而且在难以送达的案件中,有近一半的案件是外地过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有的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

  (四)案件调解及执行难度大。大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着调解及执行难问题。由于这类案件赔偿数额较大,多数责任人无能力在短期内履行赔偿款,但受害方或其亲属则往往因身体遭受创伤或失去亲人心情悲痛,情绪激动,不能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问题,而坚决要求责任方在短期内履行,彼此因为赔偿数额问题也很难达成调解协议,绝大多数案件只能以判决方式结案,而判决又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二、解决现存问题的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立法,制定相关司法解释。首先,在立法方面进行完善。如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该《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将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致人伤残的,为伤残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很明显,两个司法解释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精神抚慰金的性质认定上存在冲突,。其次,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财产损失”尽快作出明确的界定,统一做法,以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健全社会配套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如劳动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数临时雇佣劳动力是雇主去劳动力市场雇佣,谈好价后便形成雇佣关系,在发生伤害事故后,雇员虽然为雇主付出了很少的劳动,雇主也要付出巨额的赔偿金,对雇主来说很不公平。所以各地要建立劳务公司,企业要为工人缴纳相应的保险,这样就降低了雇主雇佣劳动者的风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尚未建立,相关制度也未出台,应当尽快建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