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轨就自愿放弃一切财产” 婚内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导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

  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08年3月结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为照顾小孩张某从单位辞职,张某担心自己辞职后以后生活没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王某考虑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

  2014年7月因为王某外遇,张某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

  提问:婚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

  这部分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本律师赞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种说法。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笔者认为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延伸阅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

  在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因此,除了上文案例外,其他类型的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要如何认定?

  一、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保证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自由,《婚姻法》第31条和第32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婚的合意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

  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婚姻法》第36条第3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是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三、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

  在婚内保证书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本质上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做的损害赔偿保证,即夫妻一方若违反保证,则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情形,对于夫妻双方就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赌博、吸毒等),作出损害赔偿约定的,,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且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除了直接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所做的保证外,还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生效的条件不同。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能生效。 第14条规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并不涉及离婚,更不以离婚为条件,按照《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财产标的不同。夫妻之间对双方的财产约定范围,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而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只能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对于这部分婚前财产,应当做夫妻财产约定来处理。

  综上,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的法律效力,则要就是否属于损害赔偿,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