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善”陈光标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

导读:自诩中国“首善”的陈光标就在被人们渐渐淡忘的时候,接连登上新闻头条。先是8月8日,《中国经营报》独家披露陈光标公司伪造170余枚商务部、中华慈善总会、江苏省红十字会、南京一区法院等单位公章,并制造各种

自诩中国“首善”的陈光标就在被人们渐渐淡忘的时候,接连登上新闻头条。先是8月8日,、中华慈善总会、、南京一区法院等单位公章,并制造各种荣誉证书,以参加各种工程投标。一波未平一波又起,9月20日下午财新网《特稿|陈光标:“首善”还是“首骗”?》起底陈光标的商界历程,曝光了他从发家掘金到利用慈善影响,,从政商关系高峰跌落到负债累累等不为人所的“首善”另一面。
文章中,陈光标多年以来高调慈善的真实情况被财新网通过各家慈善机构核实查证,结果可以说令人意外,多数捐赠承诺并未兑现,或完整兑现,一个虚伪的慈善家商人在人们眼前清晰浮现;也可说不出所料,早在2011年就有多家媒体对陈光标的慈善行为深度调查,然而当时在陈光标的做慈善的高调轰炸之下,失去了正确判断真伪的能力,人们选择了相信他。

对于慈善,《合同法》中赠与合同部分有原则性规定,赠与合同在赠与完成给付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是例外情形,而这种例外情形多表现为慈善行为。然而,类似于陈光标水分颇大的慈善,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救济方式,所以,即使在媒体一再而三的曝光下,其实慈善组织很难去向陈光标要求完全兑现赠与承诺。这篇特稿来得正合时宜,因为就在今年9月1日,《慈善法》生效,被诈捐的公益组织将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法律的认定于保护。
2011年1月,陈光标通过《公益时报》首次向公众公布了他的2010年捐款明细,自称2010年为慈善和公益事业捐款再次超过3亿元。明细公布之后,公众对陈光标捐款真实性的质疑一直没有停止。
根据陈光标口述的自传《高调的中国首善――陈光标传》(下称《自传》)梳理,陈光标的慈善捐赠包括四部分:捐资建学校、向官方慈善机构捐赠、自行发放现金、捐建公共设施。但是经财新调查,陈光标捐资建学校几乎不存在;给官方慈善机构的捐赠,很多进行了重复计算,或者由其自行执行,慈善机构拒绝为其出具发票背书;他多次直接发放现金的公开作秀,实质金额大量注水,而且涉嫌违法募资;而他号称捐建的公共设施,曾经或一直为其自用并牟利。

捐资建学校及向官方慈善机构捐赠,这两个渠道均有官方慈善机构的账目可以查询。陈光标《自传》中提到的相关捐赠如下表所示。

承诺未完全兑现可能只是陈光标这场慈善骗局的冰山一角。陈光标慈善骗局的资金来源亦是重重谜团,其中巨额资金竟有为腐败官员涉案商人说情找关系的“活动”费用,并且假慈善之名。甚至到后期陈光标“走火入魔”时期,竟然敢以个人名义公开募捐,令人痛心的是,当时国内慈善立法空白,对陈光标的个人行为并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如若在今天,陈光标之行为无疑是违法。
郭美美事件让中国慈善组织的信誉遭受沉重打击,而陈光标的慈善作秀,将是对中国社会人际间本就微弱的信任产生毁灭性打击,人们会认为,慈善,往往是一场骗局。而在陈光标这场盛大而持久的慈善骗局中,到底有多少罪恶被隐藏?有多少黑金暗流涌动而过?有多少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交易在觥筹交错中达成?又有多少善良的心被欺骗?相信在时间跟法律的审判下,一切终将真相大白。

法律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慈善法》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