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提供担保 债务人跑路 法院否能执行担保人财产?

导读:担保人王某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签字承诺对李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且向法院出具了保证书,可被视为执行担保,法院能直接执行担保人王某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李某以及案外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自愿为李某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供担保,。现张某以李某未履行约定义务为由要求执行担保人王某的财产。

  提问:?

  【律师解答】

  担保人王某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签字承诺对李某的债务提供担保,,可被视为执行担保,。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的解释》第470条、第471条规定:,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本案中,张某、李某、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看出王某担保的意思得到张某的同意,,因此该担保行为应被认定为执行担保,。

  其次,:“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综上,担保人王某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签字承诺对李某的债务提供担保,,可被视为执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