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街头哭喊遭丈夫家暴! 民警用催泪喷雾将其制服

导读:女子街头哭喊救命称被家暴 民警用催泪剂喷射涉嫌家暴男子。将其制服,最后将二人带回派出所。家暴该如何认定,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女子街头哭喊救命称被家暴 民警用催泪剂喷射涉嫌家暴男子]15日,江西赣州交警执勤时,听到一辆轿车内传来女子的呼救声。车停在路边,女子不断喊着“大哥救命,救命”“他打我”。女子称,正遭到丈夫的家暴。该男子紧紧抓住女子手腕,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斥责交警“你懂不懂法律”。交警使用催泪喷射剂将其制服,随后将二人带到派出所。

家庭暴力要怎么认定?

  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这里的亲属关系不仅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缘维系的亲属关系,还包括依法律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兄弟姐妹关系等。在这里还值得一提的是,传统的家庭暴力往往是认为具有配偶关系的男性对女性的施暴。当然,这在家庭暴力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包括老人、儿童以及女性对男性的施暴,这也越来越为社会所重视。

  2、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

  实践证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家庭暴力仅以故意为条件。

  3、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客观上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客观上须具备两个方面:

  一是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为。

  二是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不能理解为家庭暴力。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身体权。

  身体权是家庭成员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健康权是家庭成员维持其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以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自由权是家庭成员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各种类型的家庭暴力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间存在难以割断的内在联系:

  首先,在对身体的暴力中可包含对性的暴力,而对身体的暴力无疑会引发精神折磨和心灵伤害,于是引发间接的精神暴力;

  其次,对性的暴力既是对被害者的身体暴力,也是精神暴力;

  再次,对被害者的精神暴力,毫无疑问地会损害被害者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从而导致间接的身体暴力。至于在精神暴力后强迫或鲁莽为之的性行为则无疑是直接或间接的性暴力。

遭受家庭暴力如何取证?

  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证人的证言。

  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在家庭暴力离婚的案件中,受害者在离婚诉讼中能举出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将会使受害者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