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遭敲诈勒索8.3万 犯罪未遂成立条件是什么?
2017年,邓某发现艺人大鹏位于北京顺义的一处房屋存在违法建设情况。
2018年4月至6月13日间,邓某多次以在微博发布大鹏违建信息为威胁,索要人民币8.3万元。
大鹏一方同意,并于2018年6月13日向邓某提供银行账号先行汇款2万元。后被害人一方报警,汇款款项未进入对方账户便被冻结。
后邓某被警方控制,两万元返回被害人账户。
公诉机关认为邓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未遂的处罚情节,建议量刑为一年半至两年。
,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其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罚认罪,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犯罪未遂成立条件是什么?
根据本条第一款,成立犯罪未遂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开始举刀、掏枪,投毒的开始放置毒物,盗窃的开始伸手窃取等,这些行为开始的一瞬间就是着手。
(2)犯罪没有得逞。
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如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如果没有把人杀死,他就没有完成这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即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其他原因造成的。
一是客观原因,如遭到被害人强有力的反抗,遭到其他人的制止或自然力的阻碍,如纵火犯点燃房屋刚离去,恰逢天降大雨将火浇灭;
二是犯罪人自身的原因,如能力不济,或作案时突然发病的;
三是犯罪人主观上认识错误,如误把牛马当人杀,或投毒时误把白糖当砒霜。
第二款是关于未遂犯刑事责任的规定。犯罪未遂所造成的实际危害一般较之犯罪既遂要轻,因此,本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编辑:Sak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