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外卖员打死 故意伤人致死最少判几年?

导读:女子被外卖员打死是真的吗?近日,合肥瑶海区滨河路一KTV发生打人事件。受害人朱某某被5名同去KTV唱歌的外卖员打死。打人起因是5名外卖员搭讪朱某某弟媳未果。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在我国故意伤人致死最少判几年?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有何区别?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女子被外卖员打死】近日,5名外卖骑手酒后去KTV唱歌,因搭讪未果,将一年轻妈妈殴打致死。7日,警方押解5名犯罪嫌疑人到现场指认。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根据合肥警方发布的通报:

  28日晚22时许,受害人朱某某与丈夫、弟媳张某某等家人来到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滨河路的一KTV唱歌。

  同时,涉案人员王某(男,32岁,寿县人)、毕某龙(男,34岁,寿县人)、王某祥(男,29岁,萧县人)、岳某(男,34岁,寿县人)、仇某(男,26岁,泗县人)等人也在该KTV内。

  双方在KTV吧台订包厢时,涉案人员毕某龙向张某某搭讪。因双方原本不认识,女子订好818包厢后离开吧台,毕某龙知悉后独自前往818包厢。

  毕某龙在包厢内滞留2分钟后离开,双方未发生冲突。

  当晚23时许,涉案人员王某、毕某龙、王某祥再次前往818包厢找张某某搭讪时,三人在818包厢门口与外出上洗手间返回的张某某、朱某某相遇,受害人朱某某将张某某拉回818包厢。

  随后,涉案人员王某进入818包厢,与受害人朱某某的丈夫发生争执。毕某龙随后叫来涉案人员岳某、仇某等人对徐某某等人进行殴打。期间,王某多次殴打受害人朱某某头部,致朱某某当场休克。

  30日凌晨,受伤女子朱某某(34岁,霍邱县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死因系蛛网膜下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据悉,女子今年34岁,有两个女儿。

  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瑶海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故意伤人致死最少判几年?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有何区别?

  所谓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所谓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虽然在行为结果、犯罪主体、罪过形式方面相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二者主要的区别是:

  (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因此,伤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所谓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或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但是,只有给他人造成肉体上的暂时的痛苦或人格上的侮辱、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认为是侵害他人健康;而故意杀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体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二)、犯罪的目的不同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只想伤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损害,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对被害人的死亡,属于过失;而故意杀人(未遂)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和杀人既遂是一致的,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杀人未遂,即死亡的结果所以没有发生并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的改变,只不过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某种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因此,区别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未遂)罪,不能单纯地看行为结果。如果行为人主观心理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虽然没有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不能认为是故意伤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

  (三)、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

  故意伤害未遂不为罪;而故意杀人未遂构成犯罪。即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