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逃亡十多年,自首,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导读】我国刑法规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逃犯多年后被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新法处理。 网友咨询: 2003年7月15日

我国刑法规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逃犯多年后被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新法处理。

2003年7月15日20时许,石常科和蓝云峰、韦某等人在南宁市北湖路西三里97号房正准备吃饭时,李某来找老乡韦某玩,期间因李某不慎将石常科等人正在吃饭的饭桌弄翻,石常科和蓝某要求李某赔偿饭菜,并对李某拳打脚踢,致使李某向前扑倒,头部撞到墙角后昏迷。韦某将昏迷的李某送回工地后,李某的家属次日即将其送到广西民族医院治疗,后转至上林县字会骨伤科、上林县妇幼保健医院治疗,同年8月3日出院后在家中保守治疗,同年9月7日因病重医治无效在家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因颈4、5椎处遭钝性打击致高位截瘫,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石常科于2021年10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石常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石常科因琐事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石常科作案后潜逃十多年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虽然其归案后仅供述自己只得打了被害人李某一巴掌,但能如实供认其伙同蓝某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但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的幅度应有所限制。石常科在共同犯罪中,与蓝某一起拳脚殴打李某,其二人的殴打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毕业,三级律师,专业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曾多年在律师协会举办的论坛活动中获奖。多年的执业期间,形成自己的办案风格,团队化协作,擅于办理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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