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深夜晚自习回家遭犬猛咬 被狗咬伤如何索要赔偿?

导读:12月27日晚,柳州市东环大道金色世纪小区内,14岁少女小雅(化名)下晚自习回家时,被一条德国牧羊犬袭击,腰部、大腿等三处被咬伤。据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医生介绍,小雅伤情被诊断为犬只咬伤最严重的三级暴露。据了解,这已是该恶犬第三次咬伤人。

  12月28日上午10时30分许,记者在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见到了前来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的小雅,由于腰部、腿部被咬伤,她走起路来非常不便。

  据小雅介绍,27日晚上10时40分许,妈妈接她下晚自习回家。经过金色世纪小区9栋1单元时,一条黑色大狗突然冲过来袭击她们。

  “大狗冲过来后,妈妈一边叫我赶紧跑,一边拿伞与狗搏斗。由于妈妈没有我跑得快,很快就被狗扑倒在地。我见状,立即回头救妈妈。狗就扑向我,朝我的腰部和大腿猛咬。”小雅介绍,那条大狗是德国牧羊犬黑背,是一条猎犬,当时没有拴狗绳,也没有嘴罩。

  “女儿过来救我,被恶犬扑倒在地猛咬。我看到后全力阻止,但这条狗还是继续猛咬女儿。”小雅的妈妈介绍,看到女儿被咬,她的心都碎了,赶紧呼救。随后,狗主人拿着一个狗盆在地上猛敲,那条恶犬才离开。

  记者从家属提供的照片看到,小雅腰部、大腿多处被咬伤,深可见肉。另外,其黑色外裤被咬成一个大窟窿,其他部位也有多处被咬烂的小洞。

  据介绍,事发后,狗主人迅速把狗牵走。小雅家属报警后,民警到狗主人家调查,其承认是自家的狗咬伤了人。在民警协调下,狗主人为小雅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

  当晚,因市区不少医疗机构都没有狂犬疫苗可打,小雅的父亲只好带小雅到雒容卫生院注射狂犬疫苗。由于被咬伤势较重,28日上午,小雅又到疾控中心门诊清理伤口,并补打人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据疾控中心门诊医生介绍,根据小雅的伤情,诊断为犬只咬伤最严重的三级暴露,除了注射狂犬疫苗外,还要补打6支人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据了解,上述狗主人养有三条狗,其中两条是体型巨大、性格凶悍的黑背。而咬伤小雅的黑背,曾有两次“前科”。

  去年10月的一天晚上,一名中年男子在上述小区门口,突然被这条黑背扑倒在地,咬伤肩部。

  今年1月4日晚10时30分,蒋女士走在该小区里,看到路旁一名男子紧抱着一条黑背,黑背则一直挣扎、狂吠不止。黑背看到蒋女士后,便挣脱主人,猛然把她扑倒在地,撕咬了一分多钟。幸好,当时蒋穿的衣服够厚,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不过还是造成她身上多处受伤,手指还被咬破。

  虽然恶犬伤人后,狗主人对伤者进行了赔偿,但是,屡屡发生的此类事件,令小区居民担忧不已。

被狗咬伤如何索要赔偿?

  我国法律有动物侵权的相应规定,您可以依照下面的内容,向狗的相关负责人索要赔偿。

  (一)关于被狗咬伤如何赔偿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27条有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从本条规定来看,我国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条表明,如果受害人故意,则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如果是重大过失则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如对驯养动物投喂行为造成损害,则受害人就属于重大过失,如是家养动物则属于一般过失。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解读本条应当注意的是,

  1、“违反管理规定”不意味着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2、依照最高法院书籍的意见本条主要是针对动物进入公共场所而言。

  3、如果已经尽到“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还是造成他人损害,到底是否承担责任。依照动物伤人的无过错原则,似乎还要承担责任。但是依照民法解释学反对解释规则,应当不负责任。杨立新教授赞同后一种意见,本人持反对意见,因为如果动物伤人,就可以推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4、本条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很多人有疑虑,本人认为,应当可以套用上一条的规定。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关键在于能否适用过失相抵,最高法院书籍明确表态,本条是对管理规定的严重违反,其过错等同于故意,不适用过失相抵,甚至受害人故意也要赔偿。

  本人反对这一意见,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何况第七十八条是一条总则性质的规定,应该是在适用过失相抵时,酌情加重侵权人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一旦回归野生状态,则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于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本条就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第三人侵权的一般规定。而是采取不真正连带规则。注意,第三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二)被狗咬伤赔偿的范围

  依据第119条关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被狗咬死应该有狗的主人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所有的损失,包括打狂犬病疫苗和球蛋白的钱,其他医疗费用,被撕咬坏的裤子的钱,如果还有其他后续治疗费用的,后续医疗费用也要他们赔偿,就医的交通费、餐饮费,营养费。等等,这些东西都以发票为准,注意保留发票。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失索赔,比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因精神蒙受痛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可以自行斟酌确定。

(编辑:Saku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