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哄抢 掉了的不止是节操

导读:中国式哄抢 掉了的不止是节操

  中国式哄抢是在国内,但凡货车发生事故,就一定会有“好心”的村民用“哄抢”的方式无私的相助。这一场场哄抢闹剧已将国人的道德底线逼到上了深渊。

 

  事件回顾

 

  不抢是傻子

 

  19日凌晨1点,一部江西牌照的大货车,在国道324线九龙岭下坡路段失控侧翻,酸奶撒了一地。早上8点10分左右,上百名围观者突然冲了过来,不到一小时,就将留在现场的2000多件酸奶抢光,甚至连落在地上的破纸箱,都有人抢去。在哄抢现场,一个大叔问记者:“你怎么不要?”记者告诉他,不忍心,也不能够。“你不抢就是个傻子!”大叔说完,骑摩托走了。而记者准备离开时,看到两三个人正在收拾破纸箱,还小声嘀咕着:“来晚了,来晚了,这些纸箱我们带回去卖点钱。”一条多么完整的强盗逻辑!

 

  典型案例

 

  不是抢是捡

 

  1月4日,甘肃省兰州市。一辆满载橘子的大货车发生侧翻,一车橘子几乎全部散落在高速公路上。6万多斤的橘子遭村民聚众哄抢,尽管民警现场一度“拔枪止抢”,但货主最后仅剩下2000多斤橘子。

 

  1月12日,沪蓉高速四川广安境内南充至广安方向岳池出口500米处发生一起15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3人死亡,14人受伤。一辆货车上大约有三分之二的饮料散落在高速路和路边绿化带,引发附近上百村民哄抢,有民警在制止过程中受伤。“我们不是哄抢,只是捡地上的饮料,没有去拿车上的。”一位女村民对记者说。

 

  作为审丑疲劳的旁观者,每每看到这样的哄抢镜头,胸中总似陡然被压上一种难以卸掉的块垒:对于“中国式哄抢”现象,到底真是因为法不责众、无可奈何,还是因为熟视无睹、不愿作为呢?

 

  哄抢,“从众心理”之殇

 

  从哄抢事件频出,我们看到了很多,既有公众道德的缺失,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有警力应对相关事件的能力欠缺以及惩治相关涉事人员力度不足,法制不健全等。这里,更值得我们深思的是,这些事件反映出一些民众贪念+“从众心理”严重。

 

  当橘子车侧翻的时候,“橘子散了一地”的消息在附近村民间口耳相传,越来越多的人聚集到事发位置,不仅有人提着麻袋更有人开来了三轮车。民警和村长的努力令村民们保持了观望,虽曾有少数几个试图上前装橘子,最终被民警呵退。在对现场的清理即将结束时,一个不知来源的声音打开了那道心里的“闸门”。不知道谁喊了一声,让“守候”了数小时的村民们开始了狂欢般的哄抢,那著名的“鸣枪止抢”也正是发生在这之后。事实上,这朝向天空的一枪只让哄抢停顿了短短数秒,民警掏出手铐佯装抓人才最终吓退了人群。

 

  人们从最初怀揣投机心理奔赴事发地再到等待数小时后的爆发,经历了怎样的心理过程?首先,“捡便宜”的动机和相当数量目的相同的人群成为了事件发生的先决条件,在事件爆发的一刻,手持麻袋的人们眼中再没有了拦阻的执法者,而是只有自己的目标。当第一块“石头”砸碎了民警们的守卫的“窗户”,村民们积压的冲动终于“破坝而出”。

 

  可以说,,人们对散落物品的产权归属应该心知肚明,但哄抢行为缘何还频频发生?这不仅出于“不拿白不拿”的从众跟风,更缘自“拿了也白拿”的侥幸免责 。

 

  哄抢 物权意识淡薄

 

  国人的物权意识是淡薄的,说这话恐怕要挨骂,但也接近事实。原因是,历史上,我们对许多重要财产,比如土地并没有过真正的所有权。从秦孝公“废井田,开阡陌”以降,古代社会,“君主是国中全部土地的唯一所有人”,普通民众对土地的权利,仅仅是拥有占有权、处置权、地役权、有益权等。在有些时候,连单独的占有、处置权利也没有。长此以往,人们形成了对物权的非严格、非清晰的所有心理。

 

  由于古代王朝频繁迭代,土地、山林等所有权频繁变更,又给人以产权漂移不定的事实判断,很容易形成某种心理暗示:一种东西一旦不为所有者控制,或者说一旦脱离、远离了所有者的控制,就会被视为“无主之物”,既然是“无主之物”,谁都可以拥有,“见者有份”。因为物少人多,只能靠抢,是为“哄抢”。“无主之物”也可视为“公地”。有主财物在超出物主控制的一瞬间,变成了“公地”,哄抢类似于“公地悲剧”。而“公地”之所以“悲剧”,主要在于其物权模糊,人们将哄抢之物视为“天上掉馅饼”,是典型的无物权概念行为。

 

  哄抢 法律缺位

 

  “哄抢事件的发生,背后其实是一种不自觉。”哄抢之所以频繁发生,就在于一个“哄”字。“哄”意味着人多手杂,哄抢者往往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有恃无恐。而法律处罚的缺位,造成了负面的示范效应,以致有的人只要有机会,就毫无顾忌地实施哄抢行为。物品所有权非常明确,众人一抢了之,已超越道德界限。可以说,频发发生的“中国式哄抢”事件里,“掉了一地”的,绝不只是道德节操。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财物价值达到了起刑点,还有可能构成抢劫罪,所以,治理“哄抢”,相关部门应更积极介入调查,一追到底,彻底打消参与者的侥幸心理。同时,也应该主动将调查和处罚结果通过媒体等多渠道向公共公开,让所有人知道,哄抢是触犯法律的,是必须受到惩罚的,才能够有效遏制“中国式哄抢”的再次上演。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