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在试验田上的全面试水

导读:认罪认罚从宽,在试验田上的全面试水

  刑事速裁程序两年期试点届满,8月29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以期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新制度试点,为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更多可推广的经验。

  对认罪服法、悔过自新的犯罪行为人从宽处理的理念在我国由来已久,从古代的“自首制度”到近代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都体现着相关精神。一般认为,对认罪认罚的刑事被追诉者进行从宽处罚既符合我国传统的仁爱、宽恕理念,又符合我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性要求,将产生以下正面效应。

  首先,将有利于激励被追诉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作出有罪答辩,降低诉讼程序的对抗性,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以及各方诉讼成本;其次,通过认罪认罚获取被害人谅解,尽量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最后,使被追诉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掌握自己命运,有利于培育诉讼民主化的理念和改善被追诉者诉讼地位。

  事实上,我国现行刑法将自首、坦白规定为法定的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节,这也体现着相关精神,而某种意义上,认罪认罚比自首、坦白在悔过程度上还要更进一步,不仅承认了犯罪事实,更认可了罪行,有必要在量刑上给予着重考量。

  2003 年,最高法、最高检、,“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自此“认罪认罚”成为了酌定情节,对其正面评价并不显性。这使得不少案件中,虽然被追诉者对事实认可,但对罪行与罪名不认可,一方面使得程序并未随着自首、坦白简化,另一方面也容易让被害人及其家属产生对方“百般抵赖”的感观,影响社会关系的修护。

  另一方面,更具法定意义的“认罪认罚”主要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制度中体现,可是,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被追诉者一般都能得到轻罚,而相关制度适用条件较为严苛,不仅有着和解主体、案件适用类型等特殊要求,还必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2014 年 6 月 27 日,“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两高、、,“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对被告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可是,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罪等情节较轻,、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不难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立法与司法中的多次试水一直都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这或许是因为相关制度一直是司法界的讨论焦点,而如果相关制度被滥用,则不仅可能沦为变相强迫被告人认罪,还可能造成“缴了罚金、赔了钱就可以减轻处罚、就可以放人”的错觉。实际上,从刑事和解制度以及速裁程序的运行效果看来,“认罪认罚从宽”在实践中的积极意义远超出消极影响。

  或许正是有了这些年的成功尝试与经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从宽制度。”而本次“两高”在北京等18个城市再度开展新制度试点,可谓是在试验田上的全面试水。通过《决定》草案,我们不难看出本次试水将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往前再迈一大步。

  首先,“实体上从宽”与“程序上从简”更为全面深入;其次,适用案件范围将更为全面,不再仅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轻微案件;再次,适用阶段范围不仅局限于审判程序,还将在一定条件适用于侦查及起诉阶段,事实上,在侦查及起诉就认罪认罚,本就应该受到更充分的肯定,

  最后,权利保障更为全面,规范了审前程序,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同时,将由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期待相关试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为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编辑:又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