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如何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认定?

导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时,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明确的。但当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供不出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提供“上岗证”“工作服”等工作凭证,证明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也是本案的焦点。

基本案情

  某铝厂于2016年1月26日设立,是从事生产铝型材,销售自产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郝某自2014年7月起与某铝厂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文本由某铝厂保管,期间郝某从事分料工工作。2016年7月12日,郝某向本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2016年7月1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未能按照沛劳人仲补字[2016]第27号补充证据材料”为由,认为郝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并作出沛劳人仲[2016]第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郝某不服该通知书,,郝某未能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上岗证、饭卡(门禁卡)、工作服、保温杯、雨伞等证据中,均标注有“江苏某铝厂有限公司”字样。某铝厂辩称,上岗证系进门证,是为了郝某收集废品方便,工作服等物品亦是做广告时发放。。

  一审判决:对某铝厂“为收集废品者办理上岗证”,向不特定的人发放工作服进行广告宣传的抗辩不予采信,确认赫某与该铝厂有事实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时,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明确的。但当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供不出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提供“上岗证”“工作服”等工作凭证,证明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也是本案的焦点。

,铝厂作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赫某作为自然人,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客观状态,即只要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所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本案中,赫某提供了上岗证、饭卡、保温杯、雨伞、工作服等证据,上岗证上明确了部门、姓名、职务、编号等信息,并加盖有铝厂人事处的专用章,饭卡、保温杯、雨伞、工作服等印制铝厂的名称、照片及使用的商标等,从外在显示特征来看,足以证实,赫某与铝厂之间存在事实的用工关系。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按如下原则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一)主体合法

  劳动力的提供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用人资格。否则,这种劳动关系本身就是无效的,应当直接按照我国《劳动法》关于无效劳动关系的规定来处理,有关规范文件也没有提出事实劳动关系之必要。

  (二)劳动行为已经发生

  劳动关系的标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存在和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了工作内容,才意味着劳动者以向用人单位让度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否则,既无口头约定又无实际付出劳动,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行为发生是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

  (三)从属关系已经形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特定的生产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两者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如未形成这种特殊的从属关系,则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甚至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身份上的从属性应当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之一。

  (四)默认的意思表示

  在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这种合意或是通过口头约定或是通过行为默认而形成,即劳资双方存在的从属关系的事实在客观上等同于双方当事人间有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如此才能在理论上保持一贯性并符合现实的情况。

  (五)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或提供口头约定或通过行为默认而形成的,因此,从法律上看,事实劳动关系具备了主体、内容和意思表示三个要素,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只是未形成书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这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动法律关系之所在。

  综上所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供不出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满足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在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中,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均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提供印有用人单位的上岗证、工作服等凭证,足以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如有事实关系认定的法律问题,应当及时咨询律师,避免在案件处理中处于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