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的争议

导读:生育权的争议

  代孕是代替他人怀孕生育,即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生育方式为委托方生育孩子的行为.在这一行为中,为他人生育的女性通常被称为代孕妈妈,委托他人生育子女的人被称为委托方或委托父母。不能生育或者不愿生育的夫妻均可借助这种方式生育子女。

  代孕可分为三种:一是精子、卵子由夫妻双方提供,仅借用代孕者的子宫;二是精子来自丈夫,卵子由代孕者提供,经体外授精后,由代孕者怀孕生育;三是卵子由妻子提供,经异质人工授精后通过胚胎移植由代理母亲代孕生育生育权是人类维护人口生产不断延续的一项自然权利,随着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生育权已由一种自然权利演进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生育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它是国家基于保障人口质量和控制人口数量,通过立法予以确认的。

  生育权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是为当时女权主义者要求的“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它具体包括三项权利:

  (1)生育决定权;

  (2)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

  (3)对生育婴儿的性别进行选择的权利。

  对于那些不愿生育或者不能生育者,他们可以此为据采用人工生育方式进行生育,不管目的如何,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都可以视为生育权的正当行使.因此,笔者认为代孕行为是代孕妈妈行使生育决定权的结果一个人若享有生育的权利,必然同时享有此三项权利,即便代孕者没有对胚胎做任何基因上的贡献。但若对代孕生育的性质不加分析而一概予以否认甚至加以禁止,将会侵犯委托人的生育权利和代理母亲的生育权。如果代孕者与孩子存在直接的基因关系,法律更应保障代孕者的生育自由。

  总之,代孕生育是人类利用医学科技来实现生育权的方式,它不仅帮助了不育者实现生育和养育孩子的愿望,而且他们拥有了享受天伦之乐的可能。
(编辑: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