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负债”是谁的错?

导读:离婚“被负债”是谁的错?

  近日,“反24条联盟”走进人们视野,,。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说,只要钱是在还没离婚前借的,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举债,也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事实上,近年来夫妻离婚“被负债”已不罕见。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不断增加,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高达7万余件,2016年更是猛增至12万余件。在一些案件中,非举债方往往对前配偶借债一事、借款用途去向并不知情。正如一位来自泉州自称24条受害者的女士所言“结个婚,背巨债,好姑娘,变老赖”。

  据悉,第二十四条出台的背景是为了保护第三方债权人的权利。避免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依据这一条文,对打击恶意逃避债务的确效果显著,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离婚后被负债者的正当权益。

  简单粗暴的废除第二十四条显然不妥。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在于目前我国没有对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范围予以明确。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做出的行为,配偶另一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进一步讲,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放在日常生活中也就是,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向朋友借钱,朋友默认借钱是夫妻俩的共同意志,还钱也应该俩人一起还。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一方借钱,另一方完全不知道情况的发生,应该明确家事代表权的范围,也可考虑给夫妻之间承担的连带责任设置上限的问题。


(编辑:路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