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爬树摘杨梅坠亡景区被判担责5%合理吗

导读:据报道,广州一名六旬老人吴某在景区游玩时上树摘杨梅,树枝断裂致其摔落身亡,其亲属以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而景区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为由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

  【基本案情】

  红山村为三A级国家级旅游景区,每年要接待不少游客。

  红山村民委员会为了美化景观在村里的情人堤河道旁边种植了为数不少的杨梅树,虽然村里并没有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但每年杨梅成熟成熟之际,都有大量游客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

  吴某是红山村村民,年近60的他平时酿制杨梅酒用于出售。每年村里的杨梅成熟时,吴某都要去摘杨梅泡酒。2017年5月19日下午,吴某在上树采摘杨梅时不小心从树上摔了下来。

  吴某受伤后,村委会书记李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救护车迟迟未到。红山村委原本有医务室,恰巧当时医务人员却不并在岗,后吴某被送至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并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吴某死后,,要求红山村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李某与儿女们认为,吴某系因树枝枯栏断裂跌落,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每年杨梅成熟成熟之际,都有大量观景人员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甚至进行哄抢。

  被告对此却置若罔闻,从未采取任何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在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未采取及时和必要的救助措施,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被告红山村委则认为,吴某私自上树摘取村集体的杨梅,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故其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二是“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应配备适当的人员对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

  但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责任不应无限制扩大,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在合理使用设施设备的过程中,因设施设备本身的安全隐患致损或者因救助不及时导致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就旅游活动中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以及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故此,被告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者村民上树采摘杨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

、第八十一条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3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在吴某从杨梅树上摔落受伤后,被告虽设有医务室,但相关人员已经下班,且被告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万余元。

  原告与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广州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粤01民终494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评析】

  近日该条案例新闻一经发布便上了网络热搜榜,引发网友热议:

  @空白:简直可笑,因为自己有失道德水准的行为举动导致死亡,还能追到别人身上,那是不是以后所有的树旁边都要插个禁止攀爬的牌子来警示哪些没道德没素质乱爬树的人?

  @蕗亽曱:这就叫躺枪

  @快乐的小猪-张炜莹:对杨梅被偷摘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给予判决

  @陈刚:被告应该承担0.00001%的责任

  从常人直觉看,不少人都认为问题出在违规爬树的老人,其完全应为自己的主动涉险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个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基本的法理,也是生活常识之一。

  正如判决书中所述,本案中的吴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了爬树摘杨梅的危险性。吴某不顾自己的年纪爬树,并在摘杨梅的过程中从树上坠落,其自身应就爬树的行为并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起最主要责任。

  同时,,红山村村委存在过错并判决其承担5%赔偿责任,依据主要是红山村村委违反了《旅游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的安全风险提示义务”与“突发事件处置义务”,如果将吴某认定为“旅游者”,。

  《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就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根据判决书内容,具体到本案中,吴某的意外摔伤死亡,与景区未尽安全注意提示义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该景区属于村委会集体私有开发区域,且供游客游玩开放的地方,每年都有不少游客进入游玩,景区内种植的杨梅树,被游客攀爬采摘,此事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景区却没有采取特别警告措施,予以警示阻止,有放任采摘之嫌,确实存在一定管理失责。同时,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3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在吴某从杨梅树上摔落受伤后,景区没有采取必要的医疗救助措施,导致吴某未及时得到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可见,,是于法有据的。

  种植杨梅树一般而言并不增加其他人的危险。如果杨梅树属于私人所有,吴某未经允许私自爬树摘杨梅,显然属于偷窃侵权行为,发生意外,完全是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