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总是喜欢把矛头指向受害者?

导读:为什么我们总是喜欢把矛头指向受害者?

  28日,社交网络上曝光一起女实习生遭男记者性侵的事件。目前案情仍在调查中,不明真相的围观者首先谴责受害人行为不检点,给受害者带来了二次伤害。

 

  性侵案件中“责备受害者”是社会心理中最阴暗的一种,在言语攻击成本极低的网络世界,沦为无知者的发泄工具。

 

  求助于网络,是性侵受害人在现实中走投无路的选择。但女实习生性侵案件公开后,指责受害人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声音再次出现了。他们甚至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受害人是不是也享受了这场暴力中的快感。

 

  “为什么不反抗”、“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等等都源于一种叫做“责备受害者”的心理,上世纪60年代社会心理学家梅尔文?勒纳(Melvin Lerner)第一次提出它时,意指那些喜欢站出来责备受害者的人,是一群相信世界绝对公平、一切都由自己掌控的自大狂,当他们发现自己越插不上手、越无力改变事实时,对受害者的责备越无理。简单来说,他们就是现在活跃在社交网络上抨击女实习生“没有管好自己”的键盘侠,通过增加对别人的谴责来满足自己内心脆弱的“公正世界信念”,而这种信念在理想与现实差距越大的社会中存在越多。

 

  2016年海外留学生冷梦梅遭其姨夫性侵后被杀,几天后警方在100公里外的喷水口被发现了她的尸体。而在社交网络上,冷梦梅的照片和私人信息被四处转发,这起发生在澳洲的性侵杀人案件却变演变成了“富二代活该”的典型。虚拟的“仇富心理”,掀起对受害人“行为不检点”的大肆猜想。在悉尼新闻发布会上,冷梦梅的母亲不得不哭着哀求,停止谣言对其家人的二次伤害。

 

  幸好网友的言论对法庭丝毫没有影响,性侵和谋杀依然是法官关心的重点,目前冷梦梅的姨夫Derek Barrett受到的指控又新增了27项。

 

  强奸罪认定的核心在受害人的真实意愿,而非四处搜罗的只言片语和捕风捉影的“证据”。

 

  男记者性侵女实习生案件中,受害者已经做出了力所能及的反抗。相比与事件中精神清醒的女实习生,美国校园中多数性侵害发生在酩酊大醉的派对之后,受害者往往失去意识更无反抗之力,但这并不影响司法对受害者的保护。2004年威斯康辛麦迪逊大学的学生Laura Dunn就是其中之一,在她意识到性侵发生后,担心别人谴责她自己受酒精影响受罪活该,选择了沉默。十五个月后,课堂上一位教授鼓励受到性侵害的学生都要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所有学校管理部门对性侵案件负有特殊义务:必须公开所有的校园暴力罪行,有公众监督处理。

 

  这一校园规定来自1986年4月的一桩惨案。19岁的大学生Jeanne Clery是利哈伊大学的一年级学生,在宿舍被陌生男同学强奸乃至残忍杀害。Jenny的父母花费毕生力气推动立法,他们的想法很简单:强制学校公开在校园内发生的所有罪行,以维护学生的权益。1990年美国通过了这一《校园公开法》,又被称作“Jeanne Clery”法案。

 

  同时Laura Dunn最终勇敢站出,推动了2013年美国通过《校园性侵法案》:只要受害人拒绝,没有人有权利超越这个词的界限。如果她无法表示同意,那就意味着不同意。

 

  校园性侵法案对性暴力的零容忍与美国司法中对女性受害人的保护如出一辙:只要受害人不愿意,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侵害她,否则必要受法律惩处。美国刑法中对非暴力强奸案中“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标准一直在降低:只要反抗是受害者的真实意愿,即使没有暴力行为同样可以认定为非暴力强奸罪。降低标准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受害妇女一方,如此在认定强奸时,被害妇女没有责任证明自己进行过反抗,甚至在遭遇到强奸威胁时,可以选择不反抗以免遭受更严重的侵害。

 

  在美国,即使是施暴者的辩护律师,也无法用被害人的性行为记录为性侵辩护。

 

  除了对女实习生“为什么不反抗”之类无端责备,好事者还翻出受害人在澳门旅行时的开房记录,指责其私生活放荡。难以想象,一位出门旅行的女大学生不住宾馆,难道要去睡大街?这类试图指责受害人天生行为不检点的“荡妇羞辱”,早在上世纪美国司法就用判例证明,在法庭举证中根本不起作用。

 

  在多起判例中,美国法官都拒绝了涉及受害人私生活隐私的提交请求。例如1998年,RodriguezHernandez受公司高管强迫忍受客户的性骚扰,将自己所工作的Occidental公司高管Edwin Miranda-Velez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被告在初审阶段就火速提出要公开原告私生活放荡的证据,但法庭拒绝了这一请求,当庭法官认为,原告在工作场所外的道德品格、婚姻、生活状态与“遭遇性骚扰”本身无关。

 

  法官摒弃“品格类证据”的根源,就是美国国会1978年《联邦证据规则》第412条。经过不断修订,精简后规定在性侵案件中,受害者以前的性行为甚至各种性癖好等品格类证据,都不能作为证据为施暴者辩护,除非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性侵行为的施暴者另有其人。这一条款又被称作保护受害者的“强奸盾牌条款”。

 

  2009年英国电讯报曾报道了英国心理学会研究者Sophia Shaw的一篇文章,标题十分扎眼“科学家说,衣着暴露的女性更容易被强奸”。这篇文章发布后立马被英国卫报打脸,卫报记者Ben Goldarce直接致电作者Sophia Shaw,结果得出了完全不一样的结论:Shaw的研究发现,不管是迷你裙还是酒精,与是否会发生性侵根本没有相关性。20天后,电报重新刊登了一则致歉说明,并撤下了扭曲Shaw观点的文章。

 

  与此同时,美国阿卡迪亚大学的摄影师Katherine Cambareri拍摄了众多女性在遭遇性侵时穿着的衣物,球鞋、T恤、牛仔裤……这些衣着普通的姑娘们同样遭遇了不幸。

 

  因为对施暴者来说,暴力可以解开任何一件衣服,而且熟人犯罪的概率远比陌生人大。据2005年美国健康与社会生活调查报告中的数据,强奸案55%发生在情侣和配偶之间,41%则属于熟人作案,陌生人犯罪率仅占4%,“在大街上偶遇衣着暴露者”不过是强奸犯捏造的借口。

 

(编辑:文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