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签订后 什么情况下能起诉用人单位?

导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发生工伤情况时,劳动者可能会盲目听从用人单位的建议签订“私了协议”。事后发现私了协议约定的金额大于法定的赔偿金额时,劳动者还能不能再起诉用人单位?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8年9月17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服务工程师。刘某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11月,某科技公司为刘某购买了社会保险至2016年1月。2008年10月14日刘某因工受伤并住院治疗。2009年7月12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

  双方在2009年8月28日经协商签订了《协议》,根据该私了协议第三条约定,某科技公司一次性给刘某伤残补助金11000元,第五条约定,双方就此事引发的所有补偿问题已圆满解决,双方互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已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2016年9月12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致残八级的鉴定结论。

  2016年1月22日,刘某因个人原因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该科技公司辩称,根据双方2009年8月28日签订的《协议》,科技公司不存在还需向刘某支付任何其他费用的情形。科技公司还提出,双方于2009年8月28日签订了《协议》,已明确补偿问题已圆满解决,,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内,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一年期间已经过,故认为刘某在实体及程序上均无权再向科技公司主张任何费用。

  一、被告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622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与科技公司在2009年8月28日签订“私了协议”的效力认定和刘某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期限。

  (一)私了协议的签订时间点

  该私了协议是在刘某构成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做出的。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且该认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而非任何医疗机构可以做。

  本案中,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对刘某做出的工伤鉴定并非法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只有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工伤致残程度8级才是劳动能力鉴定。所以,该私了协议是双方在未有刘某劳动能力鉴定时签订的。

  (二)私了协议的效力问题

  由案情可知,该私了协议的签订属于显失公平。协议的显失公平一般表现为当事人双方权利与经济利益的严重失衡,违反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

  本案中,刘某的工伤伤情于2016年9月由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8级,该机构属于法定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工伤8级伤残应享受1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可享受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按11个月的本人工资计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只约定了科技公司给刘某的11000元,此后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刘某实际得到的工伤赔偿金额不足法定赔偿金额的20%,故私了协议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存在显失公平问题。

  (三)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这表示刘某作为显失公平的不利一方具有该私了协议的撤销权。

  其次,《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刘某要行使撤销权,其起算点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

  最后,刘某的撤销事由应当是2016年9月12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因为此时,刘某才知道自己的伤残程度,才知道法定赔偿金额与私了协议约定金额之间的差距。

  综上所述,因私了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刘某享有撤销权,并且该撤销期间从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算。所以,刘某的变更、撤销协议的主张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延伸阅读

  劳动者受到工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的私了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私了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一方面,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应认定有效。但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另一方面,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未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得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发生工伤情况时,劳动者可能会盲目听从用人单位的建议签订“私了协议”。如果该私了协议存在可变更、可撤销事由,或该私了协议属于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未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私了协议约定的金额与法定的赔偿金额存在差距,那劳动者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