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人伪造签字 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怎么回事?

导读:房屋涉及事项重大,特别是涉及亲属家未经授权的转让和抵押等行为,如何认定无权代理行为是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在对无权代理的特殊情况下予以认定的情形予以明确,可作为类案指导。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与被告卢某的母亲韩瑞某是姐弟关系。原告原是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的所有权人。2006年8月4日韩瑞某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关于涉诉房屋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涉诉房屋出售于被告。同日涉诉房屋的产权人变更到被告名下。被告表示办理涉诉房屋手续中均系被告之母代原告签字办理的。

  2000年7月原告向韩瑞某借款5万元。2006年8月涉诉房屋的抵押贷款约12万元由韩瑞某偿还。2014年5月原告以所有权人登记为卢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到街道办事处办理了低保手续。2017年6月被告之母韩瑞某去世。

  原告韩某以确认天津市河东区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本案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其争议焦点是房屋出售虽系无权代理,但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过户后,使用更名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为自己办理了低保手续,可否认定对房屋出售行为予以追认?

,韩某向卢某之母借款的事实存在,韩某表示已经向卢某及其母还款,但韩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归还欠款。虽然韩某表示对涉诉房屋的交易及所有权变更情况在卢某之母去世前并不知情,但韩某于2014年5月使用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通过街道办事处办理了低保手续,而当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经登记在卢某名下。可以证实韩某在2014年5月之前就已经知道房屋所有权变更的事实,但直到卢某之母去世前,韩某并未此提出异议,且韩某以更名后的所有权证为自己办理了低保手续,应当视为韩某对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进行了追认。因此,韩某的诉讼请求,。

,涉案房屋原是韩某所有,后卢某之母以韩某的名义卖予卢某人。现韩某人以卢某之母未经其授权,将涉案房屋卖予卢某无效为由,要求确认其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经查,卢某之母将涉案房屋卖予卢某时,卢某之母对韩某享有债权。卢某之母处分涉案房屋时虽没有韩某的书面授权,但涉案房屋更名后,韩某曾在2014年5月使用更名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为自己办理了低保手续,因韩某当时对涉案房屋权属变更并未提出异议,说明韩某认可卢某之母代其将涉案房屋卖予卢某。鉴于韩某主张卢某之母无权代其处分涉案房屋的事实不能成立,故韩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人伪造房屋所有人签字办理了委托书,假冒房屋所有人的受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出售虽系无权代理,但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过户后,使用更名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为自己办理了低保手续,可认定为对涉案房屋权属变更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产生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产生了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