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9-08-25 20:30:15


  导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代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大都通过合同制度来运营,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纽带,在现代社会中居于优越地位。有学者称“合同时代已经到来”。然而在合同法律关系运作过程中,一些民事主体为了获得过度的经济利益,往往采用一些欺骗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实现;有些民事主体采用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而构成犯罪。因此,在合同实务中单纯的合同欺诈行为容易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混淆,导致一部分犯罪分子以合同欺诈为由逃避刑法的追究,而一部分民事主体的合同欺诈行为被误认为构成犯罪而遭到刑事追究。因此,正确区分两种行为,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具体犯罪构成特征是:

  第一,犯罪客体方面。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该类犯罪行为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又侵害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首先,诈骗行为必须是利用合同的形式,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其次,行为人必须是采取了欺骗的手段。所谓欺骗就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这也是我国刑法界普遍认为的客观要件。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当事人的信任,使其做出错误的表示而订立并履行合同。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根据法律、合同和交易习惯有义务告知对方当事人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隐瞒真相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再次,行为人利用合同诈骗的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合同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合同诈骗的数额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必须是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目的。所谓占有,是指对于财务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既无法律的依据又无合同的依据而占有某项财产、不予归还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通常也要从客观表现去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