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诈骗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0-02-08 05:25:15


  被告人杨招伦从2007年12月份开始,虚构能够为被害人赖少光购买广州市天河区金马服装交易城商铺的事实,骗得被害人信任。此后,被告人杨招伦以购买商铺收取中介费、订金、入场费等方式,先后收取了被害人赖少光交给他的中介费、订金、入场费等预付款共计人民币543000元,并与被害人签订了虚假的转让广州市天河区金马服装交易城三楼C93号商铺的档铺转让合同。被告人杨招伦在收取上述预付款后潜逃。

 

  2008年9月7日被害人赖少光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11月15日,被告人杨招伦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杨招伦的家属已积极协助向被害人退清了赃款。

,被告人杨招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杨招伦在案发后已退还所有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招伦犯合同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