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服务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提供的本地/国内长途DDN、FR/ATM电·、2M数字电·租用业务、MPLS/VPN电·。

  本协议项目下的SLA服务是指:乙方为甲方指定的电·提供在电·可用率、电·误码率、故障受理时间、电·开通时限等指标方面的承诺;为甲方提供高品质的电·及服务,并以协议的形式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内容

  1、甲方同意租用乙方的DDN、ATM、2M数字电·、MPLS/VPN等电·,组建内部传输多ý体数据网络,并要求乙方对以下电·提供SLA服务。(详见附件二:提供SLA服务的电·清单)。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DDN、ATM、2M数字电·MPLS/VPN等电·的服务水平协议。(以下简称SLA)。

  3、乙方提供甲方SLA服务的通信线·和设备范Χ为由乙方产权所有的通信线·和设备。

  二、SLA服务条款、收费标准及赔付标准

  详见附件一:SLA服务条款、收费标准、赔付标准。

  三、费用及付费方式

  乙方对甲方租用的电·收费按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收费如下:

  1. 月租费(含SLA收费)等详细电·收费情况见附件一。

  2.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遇资费标准进行调整,自调整之月起,3.1项目的“资费标准”按照新的资费标准收取月租费。

  3. 根据本协议附件一第7条“赔付的款额” ,经过双方确认后,乙方将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和方式下支付给甲方。

  4. 乙方按照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收电·月租费;电·月租费按自然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ÿ天按租费的三十分之一收取,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5. 甲方租用乙方电·,乙方将依照协议,按期向甲方依时收费。甲方指定付款的银行帐号支付月租费,由银行根据委托收费协议进行托收。

  6. 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务当月25日前将本月租用电·的费用付清。甲方有责任在租用电·期满前,付清全部租用费用,甲方δ付清所欠甲方费用前,乙方无责任继续向甲方提供服务。

  7.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果产生新的需要提供SLA服务的电·需求时,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收取电·月租费(含SLA收费),并向甲方提供盖有乙方单λ公章的付款通知单,该付款通知单视为本协议的附件,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租用乙方的数据电·转让、转租、转卖给第三方使用;或δ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约,甲方承担因被终止合约引起的电·中断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