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有哪些情形?

【标签】不动产|变更登记

更新时间:2019-04-03

  核心提示:对已经过初始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由于其他原因发生变动当事人因此进行的登记。按照法律的规定,能够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有多种,包括土地权利设定登记,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土地权利人名称、土地用途、地址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那么,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有哪些情形呢?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一、按照规定,如果发生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二、要是因为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三、除此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