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请求的条件

【标签】专利强制许可|专利

更新时间:2020-09-25

   根据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与裁决的主体应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请求的条件主要是:

  (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


  (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请求书,必须写明如下各项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如果请求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