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的法律规则及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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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5-05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其中,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应地,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讲,称做复代理关系。

  中国《民法通则》第68条确认了转委托(复代理),《合同法》亦有相关的规定。但是,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如下法律规则:

  1、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和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代理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4、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

  5、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转委托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受托人的责任是找到适当的人选、妥善告知委托事务,并为此负责。

  2、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此时的转委托无效,该行为只能视为另一个,在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关系。

  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本着善意和勤勉的原则,可以转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