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处理海事争议的机构

【标签】海事争议

更新时间:2020-03-16

    我国处理海事争议的机构主要有三个,即港航行政部门、海事仲裁机构、。


  (一)港航行政部门

  我国的港航行行政部门主要是指港务监督,,负责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使航政管理职能。

  港务监督机构处理海事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83年9月2日颁布、、 、、 。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港监主要有以下职责:

  1.负责监督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

  2.负责安全保障。

  3.负责管理危险货物的运输。

  4.对影响交通安全、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港监要采取措施打捞清理,同时,对于船舶或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港监要查明原因、判明责任,进行处理。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港监要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并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负责港口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港监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具体实施船舶的登记。

  港监部门的海事处理权是其行使行政职能的表现,而不是司法行为,如果出现了海难事故,就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首先向港监申请处理,,。而对于港监的行政处理,当事人不服的,,。


  (二)海事仲裁委员会

  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处理海事仲裁案件的机构。


  1984年11月28日,,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之后,又相继设立了武汉、海口、厦门、,负责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