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股东怎样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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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27

  核心提示: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股东首先应向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转让理由等情况,其他股东在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转让股东优先购买并提存购买款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股权的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程序:

  首先,转让股东应向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转让理由、受让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拟转让股权的份额及价格(或作价方法等情况),并附股权转让合同,告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其次,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转让股东优先购买并提存购买款项,该期间以不少于30天为宜,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不能因当事人约定排除。期间自优先购买权人接到通知之日起开始。优先购买权人应在期间内行使权利,逾期视为放弃,不能再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转让股东与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股权转让。如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自优先购买期间届满之日起转让。

  《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