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董事一定是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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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2-11

  核心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董事是管理日常事务的人员,股东是通过出资等方式取得公司股权的人。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董事与股东的知识内容。

  一、董事

  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1、董事的职权:

  (1)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2)报酬请求权;

  (3)签名权此项权力同时亦是义务,如在以公司名义颁发的有关文件如募股文件、公司设立登记文件等上签名;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员;

  (6)法律赋予董事自由运用源于公司章程细则的权力。

  2、董事的责任:

  (1)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权力是受信管理公司。「受信」表示他们有诚实信用的责任。他们行事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依归,并须按照指定的目的运用权力。例如,董事办事时不能处与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地位。此外,董事未经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职位为自己谋取利益。

  (3)董事在办理公司业务时如有疏忽,必须就疏忽而引起的损害对公司负责。

  (4)《公司条例》对董事职责有严苛的规定。例如,遇有公司清盘,如果所经营的生意看来是意图欺诈债权人或其它人士,法庭可能判决明知而参与欺诈行为的人(通常是董事)必须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和其它责任。

  (5)如果公司清盘,看来参与公司成立、创办的人士或任何以前或现在的高级人员(包括董事)、清盘人或接管人有误用、留存公司任何款项或财产或须对此负责或承担责任,或该人士因有关公司的失当行为和有违职责行为成罪,法庭可以迫令该人士向公司交出或付还款项或财产,或以赔偿形式注入资产。

  二、股东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出资并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1、股东的权利:

  (1)知情质询权

  (2)决策表决权

  (3)选举权

  (4)收益权

  (5)解散公司请求权

  (6)股东代表诉讼权

  (7)直接索赔权

  (8)优先受让权

  (9)提议召集权

  2、股东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