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设立验资程序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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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1-11

  核心提示:设立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验资应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设立公司验资的程序。

  公司设立验资程序:

  1、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起草公司章程,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现金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3、凭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

  4、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帐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

  5、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投入额。以实物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50%;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20%;

  6、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验资资料;

  7、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到公司开户银行询证股东投资款实际到位情况;

  8、一个工作日后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验资报告,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专门登记备案。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