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标签】合同无效
更新时间:2020-04-15
核心提示: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构成以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
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
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
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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