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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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1-01

  核心提示: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外的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保障,这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权利。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此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