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规定女职工生育前后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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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3-13

  核心提示:法律上规定女职工生育过程的前后享有哪些权利?女职工在生育的整个生育阶段享有的权利包括产前检查的时间,生孩子的产假,如果是流产也有流产的产假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1、:凡履行登记的孕妇,均应实施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月末,每月检查1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2次。

  (3)最后1个月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限。

  以上检查时间,不得视为请假,应算作劳动时间。

  另据1989年1月2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答复:为了保证孕妇和 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 、事假、旷工处理。对于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2、不可以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

  根据劳动法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3、女职工流产可以享有的休假规定

  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 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