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济南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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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3-13

  核心提示:2013年济南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2013年3月1日起,山东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380元、1220元、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12.5元、11元。其中,济南市内5区和高新区执行第一类标准,即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3月1日起,山东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380元、1220元、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12.5元、11元。其中,济南市内5区和高新区执行第一类标准,即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

  据了解,2012年,山东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1100元、950元。这次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1380元、1220元、1080元,平均增幅1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去年的13元、11元、10元增至14.5元、12.5元、11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随着新标准实施,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

  按照通知要求,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两档。其中,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区执行第一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执行第二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2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5元。

  根据2012年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济南市内5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其他县(市)区为1100元。按此算来,济南市内5区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比去年涨了140元,其他县(市)区比去年涨了120元。

  目前,山东已全面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自1994年算起,这已是第12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政策解读

  最低工资标准并不通用

  单位有支付能力不能发“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是不是意味单位即使能多发工资,也会按这个‘最低标准’处理啊?”很多市民对最低工资标准会有这样的疑问。对此,省人社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支付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费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包吃住”属于职工福利 不算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劳动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按最低标准发工资要备案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主要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支付标准。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