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产前假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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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9-23

  核心提示:上海的产前假怎么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产前假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对于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工资待遇,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另外,《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这里的“产前休息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除提前生育者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现实生活中,有人将此也称为产前假,这是不准确的,实际上它是产假的一部分。

  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