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资企业在大陆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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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04-28

  核心提示:台资企业在大陆享有哪些税收优惠?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4、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更多相关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现阶段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比照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征收。

  现阶段,国家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更好的管理技术,缩小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差距,有针对性地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1、按行业划分

  (1)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4、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二免三减”。但对企业所减免的仅限于企业所得税部分,并不包括企业应纳税的其他部分。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台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的优惠期满后,经申请,并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即在优惠期满后,台资企业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减免申请并经批准后,才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台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申请,由所在市一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产品出口企业,“二免三减”优惠期满后,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技术先进企业,“二免三减”优惠期满后,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按地区划分

  (1)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台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的优惠期满后,经申请,并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即在优惠期满后,台资企业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减免申请并经批准后,才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2)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台资企业和设立机构的台资企业,一律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设立机构的台资企业减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

  (3)沿海城市的老市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台资企业和设立机构的台资企业,一律减按24%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设立机构的台资企业减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

  其他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1)台商投资企业的台湾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作为资本投资于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申请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对产品出口、技术先进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申请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100%。

  (2)有关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台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9〗172号”文明确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是:

  A、适用的区域范围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及新疆,共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B、适用的产业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

  C、优惠期间: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为该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间。在该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有关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D、具体审核程序、申报期限及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税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也就是说,现阶段,各台资企业应当依据其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3)技术开发费可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台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引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及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自1999年1月1日执行。台商投资企业可以适用该《管理试行办法》。

,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设备包括:,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享受退税的设备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1)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