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假规定2014

【标签】产假|晚育假

更新时间:2020-06-17

  核心提示:家规定生育假多少天?2014年国家规定生育假(即产假)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如果职工属于晚育,符合相关规定的还可以享受晚育假,晚育假的天数具体参照各省、地方的规定。具体关于生育假的内容规定,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生育假规定2014

  一、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女工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晚育假

  晚育假的天数具体要参照所在省、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例如:

  (一)北京的晚育产假规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上海的晚育产假规定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三)广东的晚育产假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还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