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生二胎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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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2-06

  核心提示:从2014年1月17日起,浙江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新政策,所以,浙江省生二胎的条件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浙江生二胎的条件是什么?

  浙江从2014年1月17日起率先实施单独二胎政策。2014年1月13日,。

  注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

  由此可知,浙江省生二胎的条件是: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四)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八)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九)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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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超生罚款的标准

  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