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怎么计算

【标签】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19-09-12

  核心提示: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的计算可以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一般企业单位的公积金月缴存额=(基础工资、奖金等7项年合计总额)÷12(月)×(8%-12%〔单位〕+8%-12%〔个人〕)。法律快车经验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一、湖北省十堰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计算:

  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不同性质单位计算工资总额组成口径不一样,月缴存基数的计算具体可分为三类:

  1、行政事业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各项奖励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统一规范发放的工作性津贴+房贴+政策性补贴+经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发放的各项工资和奖金等9项年合计总额)÷12(月)×(12%〔单位〕+12%〔个人〕)。

  2、其它事业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基础工资〔岗位、薪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奖金等4项年合计总额)÷12(月)×(12%〔单位〕+12%〔个人〕)。

  3、企业单位:

  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基础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各类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性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7项年合计总额)÷12(月)×(8%-12%〔单位〕+8%-12%〔个人〕)。

  4、特殊困难企业单位:

  根据湖北省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最低工资保障数为1020元/月。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住房公积金额=月最低保障工资×(单位〔8%-12%〕+个人〔8%-12%〕)。(特殊困难单位的标准是指生产和经营处于半停产状态,单位职工半年内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

  例如,某职工2013年全年所有收入为3.6万元,今年该职工每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即为3000元。

  二、十堰市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的限制: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1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为2915元,计算月缴存基数时,最高不得超过8745元/月;、省驻市企业单位和实行省垂直管理的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为4819元,计算月缴存基数时,最高不得超过14456元/月。市特殊困难单位最低不得低于2013年最低工资保障数1020元/月;丹江口市、郧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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