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有什么不同

【标签】仲裁裁决

更新时间:2020-12-01

  ,都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的否定。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其具体体现在: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