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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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4-24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政策条件和程序条件。

  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