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机关(CA)的设立条件

【标签】电子认证

更新时间:2019-02-18

  CA机构申请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牌照时,需满足一定的审批条件。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核及批发许可证时,除要审查申请人的硬件措施(如办公场所的选定)、软件条件(如公司中人员的技术专业知识),还要审查主体资格,承担损害赔偿的能力等多个方面。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美国犹他州电子签名法规定CA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条件。

  (1) 主体资格:可为执业律师;在犹他州注册登记的信托机机能或保险机构;犹他州州长、、市、郡等已经依法律或行政命令指定执行CA认证业务的公务人员并为该机构员工进行认证之组织;任何在犹他州取得营业许可的公司;

  (2) 程序:CA本身必须申请公开金钥凭证且须存放在主管机关设置或承认的公开金钥凭证资料库中以供大众检视读取;

  (3) 公证资格:须有公证人(a notary public)资格或至少聘雇一具有公证人资格之员工;

  (4) 从业人员不得有严重犯罪前科:所雇用的员工中不得有重大犯罪之前科或是犯有其他诈欺、虚伪陈述或欺骗之罪行;

  (5) 专业知识:所雇用员工必须具有执行认证业务之专业知识;

  (6) 经营担保:除了政府官员或机关申请经营CA业务外,其他申请者必须提供营业担保;

  (7) 软硬件设施:对于经营CA业务所需软硬件设施,必须对该设施拥有具有合法的权利;

  (8) 营业场所:必须在犹他州设有营业处所或是指定代理人代为执行业务;

  (9) 必须遵守主管机构的所有其他规定。